收养登记工作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的;
2、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
一、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意愿书;
6、照片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养协议收和领养证明
二、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不育证明;
6、弃婴证明;
7、旁证公证书;
8、寻亲公告;
9、无子女证明;
10、保证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
13、意愿书;
14、照片
三、收养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不育证明;
6、保证协议书;
7、无子女证明;
8、照片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特殊困难证明;
5、保证协议书;
6、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县计划生育部门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
四、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一)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不育证明;
6、保证协议书;
7、无子女证明;
8、照片
(二)送养人提交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保证协议书;
5、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县计划生育部门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4、意愿书
注:上述所需提供的照片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单人免冠1寸照片各一张,收养人、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并初步审查资料(5个工作日)
3、登报30日
4、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场登记询问笔录(1个工作日)
5、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
6、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1个工作日)
7、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