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事流程
事项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设定依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办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出售、出让、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需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3、技术鉴定报告(资产报废、报损时)。
4、填制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5、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出售、出让、有偿转让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