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bet365365打不开网站!手机版 国务院客户端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公告 >>

夏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发布日期:2018-06-19 17:19: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夏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夏县统计局
2018年5月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78223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县99.2%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68976户,占88.2%;拥有2处住房的7847户,占10.0%;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768户,占1.0%;拥有商品房的4261户,占5.4%。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43700户,占55.9%;砖(石)木结构的21494户,占27.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0006户,占12.8%;竹草土坯结构的1920户,占2.5%;其他结构的1103户,占1.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

 

数量()

比重(%)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

     77591

99.2

拥有1处住房

68976

88.2

拥有2处住房

7847

10.0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768

1.0

没有住房

632

0.8

按住房结构分

 

 

 钢筋混凝土

10006

12.8

 砖混

43700

55.9

 砖(石)木

21494

27.5

 竹草土坯

1920

2.5

 其他

1103

1.4

拥有商品房户数

4261

5.4


  二、饮用水
  全县61587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78.7%;9555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12.2%;6609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4%;175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2%;263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3%。

表2  饮用水来源

 

数量()

比重(%)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9555

12.2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61587

78.7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6609

8.4

江河湖泊水

263

0.3

收集雨水

175

0.2


  三、卫生设施
  全县使用普通旱厕的69920户,占89.4%;使用卫生旱厕的6602户,占8.4%;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200户,占1.5%;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265户,占0.3%;无厕所的236户,占0.3%。

表3  家庭卫生设施

 

数量()

比重(%)

水冲式卫生厕所

1200

1.5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265

0.3

卫生旱厕

6602

8.4

普通旱厕

69920

89.4

无厕所

236

0.3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
  全县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32.4辆,摩托车、电瓶车127.1辆,淋浴热水器48.4台,空调71.0台,电冰箱83.7台,彩色电视机126.0台,电脑60.9台,手机258.5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数量

小汽车

/百户

32.4

摩托车、电瓶车

/百户

127.1

淋浴热水器

/百户

48.4

空调

/百户

71.0

电冰箱

/百户

83.7

彩色电视机

/百户

126.0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有线电视接收

%

43.1

卫星接收

%

55.4

电脑

/百户

60.9

手机

/百户

258.5

上网手机比重

%

62.2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51517户,占65.9%;主要使用电的48707户,占62.3%;主要使用柴草的32022户,占40.9%;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8251户,占10.5%;主要使用沼气的100户,占0.1%;主要使用太阳能的237户,占0.3%;使用其他能源的438户,占0.6%。

表5  主要生活能源

 

数量()

比重(%)

柴草

32022

40.9

51517

65.9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8251

10.5

沼气

100

0.1

48707

62.3

太阳能

237

0.3

其他

438

0.6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网站首页|走进夏县|领导介绍|政务信息|信息公开|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党建网|政民互动|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