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人须知事项:
(一)写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写信人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原则上“一信一事”。
(五)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查询码。发信人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六)以下信件将不予受理:
1、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笼统,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
2、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
3、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4、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5、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
6、匿名信件,既无写信人姓名,又无联系方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