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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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远 夏县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为远,山西省临猗县人,1960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副科长、科长职务、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局长。2012年12月任夏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炳水 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马炳水,河北省大名县人,1962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0年参加工作,2001年6月——2002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征收分局局长,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王银印 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王银印,山西省夏县人,1972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2001年6月——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清俊 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陈清俊,山西省夏县人,1965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4年参加工作,2006年——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水头分局局长,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副局长
崔银平 夏县国税局纪检组长
崔银平,山西省夏县人,1966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4年参加工作,2006年——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庙前分局局长,2010年8月任夏县国税局纪检组长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夏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9个,具体为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征收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级别均为正股级;1个直属机构为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2个派出机构,具体为庙前税务分局、水头税务分局,级别均为副科级;1个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级别为正股级。
机构职责
1、办公室
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外事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以及税收法律普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本局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策法规股
负责实施本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落实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
负责对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有关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收入核算股
负责编制和分配下达税收计划,办理税款缴退库和免抵调库工作;负责金库对帐,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预警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纳税服务股加挂办税服务厅牌子,主要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5、征收管理股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综合性纳税评估,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人事教育股
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交流、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监察室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税源管理股一股
负责对全县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负责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税源管理二股
承担全县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除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和个体双定户的纳税评估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稽查局
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稽查选案、举报、交办、转办、移交案件的受理、税务检查、发票协查、一般案件审理(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稽查执行、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庙前税务分局
承担全县工业企业及涉农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水头税务分局
承担全县商业企业、营改增及及其它一般纳税人和金融业、房地产小规模的纳税评估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信息中心
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系统运行中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流程
主要办税流程
1、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资料:
单位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录信息使用)。
(6)财务负责人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录信息使用)。
(7)特殊企业提交其他资料请具体咨询窗口。
个体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岗受理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此项目为即办事项,资料齐全即可办理;资料不全由窗口一次性告知补全资料。
2、税务登记证办理后有关事宜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证领取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3、纳税申报
(1)自办理税务登记证次月,进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税于每月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企业所得税季报于每季度终了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企业所得税年报汇算清缴于年度终了次年5月31日以前(如有节假日可依日顺延)。
(2)申报方式推荐使用网报,网报开通事宜请咨询窗口办理,免您每月奔波之苦。(网报后按年一次性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4、税款缴纳
(1)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纳税人可与银行、国税签订三方协议,税款征收时可直接通过三方协议账号划账,也可直接来大厅办理刷卡缴税。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自行扣缴税款或到办税服务大厅窗口扣缴。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发票领购
(1)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需领购发票,请在窗口开具“国家税务局刻制发票印章申请表”,持该表至政务中心进行“发票专用章”的备案刻制。
(2)持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窗口提出发票领购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6、车购税业务办理
办理车购税业务所需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需同时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组织机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车辆电子信息单)。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请来窗口咨询办理。
7、代开发票
自然人临时发生经营业务,需代开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来大厅办理税款缴纳与发票代开:
(1)销货方身份证复印件(本辖区内纳税人)。
(2)购货方出具的购货证明(单笔业务超过1000元),写明提供货物或者劳务方姓名、货物或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计,并加盖单位公章(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提供购销双方的合同)。
(3)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及林产品等属于免税产品,除了要提供购货方证明外,还需提供自产的证明(如村委会证明)及购货方经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购货单位的公章(单笔超过10000元的提供合同)。
为了资金安全,我们现在税款业务均采用pos机刷卡办理,请纳税人携带银行卡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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